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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受領之防疫補償,應否納所得稅?|簡文成專欄

勞工受領之防疫補償,應否納所得稅?|簡文成專欄-HR

 

問題:勞工受領之防疫補償,應否納所得稅?


回覆:
1.按制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特別條例)第3條規定:「(第1項)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及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接受隔離者、檢疫者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就接受隔離或檢疫之日起至結束之日止期間,得申請防疫補償。但有支領薪資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重複領取。(第2項)前項防疫補償之申請,自受隔離或檢疫結束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第3項)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於隔離、檢疫期間,其任職之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應給予防疫隔離假,且不得視為曠職、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家屬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者,亦同。

(第4項)第一項防疫補償發給之對象、資格條件、方式、金額、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第5項)因依第一項或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致影響其生計者,主管機關應依社會救助法及相關法令予以救助。」是受僱勞工如符合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或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檢疫者而請假,其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亦未有支領薪資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時,於接受隔離或檢疫之日起至結束之日止之期間,得申請防疫補償,而防疫補償,每人按日發給新台幣1000元,此項補償,係基於「受隔離或檢疫者,配合防疫措施,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因雇主未給付請假期間薪資,生活經濟將產生影響,爰參酌基本工資原則估算」而給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第4條說明)。另,此項防疫補償之申請,自受隔離或檢疫結束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應注意者,特別條例第3條第1項所稱「有支領薪資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者」,指「任職之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所受領之給付,爰只要領有薪資者或其他對個人之薪資性質之補助,即不得請領防疫補償;又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指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所給予之補償,例如: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第10條所定補償即屬之。至衛生福利部主管之社會福利各項生活補助係針對符合特定身分別之扶助措施,兩者性質不同,尚無競合問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第3條說明參照)。


3.至於勞工受領之防疫補償,應否納所得稅疑義,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規定:「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一、(刪除)二、(刪除)三、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金,及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取得之賠償金。四、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個人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一次或按期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應以一次或全年按期領取總額,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退職所得合計,其領取總額以不超過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規定減除之金額為限。五、公、教、軍、警人員及勞工所領政府發給之特支費、實物配給或其代金及房租津貼。公營機構服務人員所領單一薪俸中,包括相當於實物配給及房租津貼部分。六、依法令規定,具有強制性質儲蓄存款之利息。七、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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