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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受領之防疫補償,應否納所得稅?|簡文成專欄

勞工受領之防疫補償,應否納所得稅?|簡文成專欄-HR

 

問題:勞工受領之防疫補償,應否納所得稅?


回覆:
1.按制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特別條例)第3條規定:「(第1項)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及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接受隔離者、檢疫者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就接受隔離或檢疫之日起至結束之日止期間,得申請防疫補償。但有支領薪資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重複領取。(第2項)前項防疫補償之申請,自受隔離或檢疫結束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第3項)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於隔離、檢疫期間,其任職之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應給予防疫隔離假,且不得視為曠職、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家屬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者,亦同。

(第4項)第一項防疫補償發給之對象、資格條件、方式、金額、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第5項)因依第一項或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致影響其生計者,主管機關應依社會救助法及相關法令予以救助。」是受僱勞工如符合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或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檢疫者而請假,其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亦未有支領薪資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時,於接受隔離或檢疫之日起至結束之日止之期間,得申請防疫補償,而防疫補償,每人按日發給新台幣1000元,此項補償,係基於「受隔離或檢疫者,配合防疫措施,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因雇主未給付請假期間薪資,生活經濟將產生影響,爰參酌基本工資原則估算」而給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第4條說明)。另,此項防疫補償之申請,自受隔離或檢疫結束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應注意者,特別條例第3條第1項所稱「有支領薪資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者」,指「任職之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所受領之給付,爰只要領有薪資者或其他對個人之薪資性質之補助,即不得請領防疫補償;又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指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所給予之補償,例如: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第10條所定補償即屬之。至衛生福利部主管之社會福利各項生活補助係針對符合特定身分別之扶助措施,兩者性質不同,尚無競合問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第3條說明參照)。


3.至於勞工受領之防疫補償,應否納所得稅疑義,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規定:「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一、(刪除)二、(刪除)三、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金,及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取得之賠償金。四、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個人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一次或按期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應以一次或全年按期領取總額,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退職所得合計,其領取總額以不超過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規定減除之金額為限。五、公、教、軍、警人員及勞工所領政府發給之特支費、實物配給或其代金及房租津貼。公營機構服務人員所領單一薪俸中,包括相當於實物配給及房租津貼部分。六、依法令規定,具有強制性質儲蓄存款之利息。七、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

 


八、中華民國政府或外國政府,國際機構、教育、文化、科學研究機關、團體,或其他公私組織,為獎勵進修、研究或參加科學或職業訓練而給與之獎學金及研究、考察補助費等。但受領之獎學金或補助費,如係為授與人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不適用之。九、各國駐在中華民國使領館之外交官、領事官及其他享受外交官待遇人員在職務上之所得。十、各國駐在中華民國使領館及其附屬機關內,除外交官、領事官及享受外交官待遇之人員以外之其他各該國國籍職員在職務上之所得。但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駐在各該國使領館及其附屬機關內中華民國籍職員,給與同樣待遇者為限。十一、自國外聘請之技術人員及大專學校教授,依據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與中華民國政府機關、團體、教育機構所簽訂技術合作或文化教育交換合約,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者,其由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所給付之薪資。十二、(刪除)

十三、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十四、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消費合作社之盈餘。十五、(刪除)十六、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或個人出售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或營利事業依政府規定為儲備戰備物資而處理之財產,其交易之所得。個人或營利事業出售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所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或公司債,其交易所得額中,屬於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發生之部分。十七、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不在此限。


十八、各級政府機關之各種所得。十九、各級政府公有事業之所得。二十、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但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之國際運輸事業給與同樣免稅待遇者為限。二十一、營利事業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因改進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而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所有之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經政府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其所給付外國事業之權利金;暨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定之重要生產事業因建廠而支付外國事業之技術服務報酬。

二十二、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開發金融機構,對中華民國政府或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所提供之貸款,及外國金融機構,對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或其他中華民國境內金融事業之融資,其所得之利息。外國金融機構,對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所提供用於重要經濟建設計畫之貸款,經財政部核定者,其所得之利息。以提供出口融資或保證為專業之外國政府機構及外國金融機構,對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所提供或保證之優惠利率出口貸款,其所得之利息。二十三、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但全年合計數以不超過十八萬元為限。二十四、政府機關或其委託之學術團體辦理各種考試及各級公私立學校辦理入學考試,發給辦理試務工作人員之各種工作費用。」其中第17款規定「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免納所得稅,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不在此限,而防疫補償,係屬政府贈與之財產,應免納所得稅,以故,財政部109年3月31日台財稅第10904533040號令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衛生福利部訂定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第3條規定發給個人之防疫補償,核屬政府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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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獲 勞資雙贏 董事長 簡文成 授權轉載

圖片來源: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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