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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要求我去做體檢,我可以拒絕嗎?|台北市政府勞動局
Q:新公司要求我去做體檢,我可以拒絕嗎?
A:現行法令對新進員工的體檢費用由何人支付並未明文規定,因此當事業單位提出要求時,政府機關對此並無從介入干預之權力,因此,建議雙方進行協商以達到共識。另外,如果到職之前已接受一般體格檢查或健康檢查,而檢查期限未逾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2條第1項所規定之定期檢查期限者(即65歲以上每年1次;40歲以上未滿65歲每3年1次;未滿40歲每5年1次),只要提出受檢證明後,即免再實施體格檢查。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0、11、12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時,應施行「一般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一般健康檢查」、特殊健康檢查及特定對象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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