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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要求我去做體檢,我可以拒絕嗎?|台北市政府勞動局
其中「一般健康檢查」雇主依據勞工年齡不同應實施檢查次數如下:
1.年滿65歲者,每年檢查1次。
2. 40歲以上未滿65歲者,每3年檢查1次。
3.未滿40歲者,每5年檢查1次。
另外,若屬法定的在職勞工健檢,則應由雇主負擔其費用喔!若雇主未依規定辦理,若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則可能處以3~15萬的罰鍰喔!
參考法令:
1.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https://bit.ly/2m1GrvR
2.勞工健康保護規則:https://bit.ly/2PQrl6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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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體格檢查可以去哪些醫院做?
文章來源/台北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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