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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之家照顧服務員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 林婕兒專欄
【案例解析】
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監護工於87年10月7日起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改制勞動部)公告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如勞工為社會福利服務機構所僱用之監護工,勞雇雙方得依「社會福利服務機構輔導員(含保育員、助理保育員)及監護工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11月17日勞動2字第1000133004號函)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惟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護理之家」為其他醫療保健服務業,目前非為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行業,故護理之家所僱用之監護工無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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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勞動基準法第84之1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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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婕兒
圖/ 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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