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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高薪低報,會有事嗎?!|律師黑白講

老闆高薪低報,會有事嗎?!|律師黑白講-HR

 

1.薪水組成:經常性給與
參勞動基準法第2條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2.若屬公司固定給付的金錢,不管名目是底薪、津貼還是獎金,原則都上都應該屬於「薪資」的一部分。

而只用「底薪」替員工辦理加保、提撥勞退,原則上都可能有「高薪低報」的問題可能涉及相關民刑事行政責任問題。
 

3.高薪低報的刑事責任

A.可能構成「業務登載不實罪」-依照實務見解,雇主為勞工向勞健保等單位辦理投保或提撥勞退基金,均屬於雇主的「附隨業務」,在執行該項附隨業務的時候有登載不實行為,則可能涉犯刑法業務登載不實相關罪責。(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4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11號會議結論)

B.另可能涉及「詐欺得利罪」:因雇主高薪低報可能符合「施用詐術」行為的要件,會導致勞健保短收保費,也可能使該員工的勞退提撥不足情形,這些都足以生損害於勞工或勞健保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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