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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童工?僱用需要核備嗎?|台北市政府勞動局

何謂童工?僱用需要核備嗎?|台北市政府勞動局-HR

 

Q:阿忠在一間攝影公司當行政人員,該公司接到一個廣告專案,要找數個幼兒園的小朋友來拍廣告,阿忠想,那要不要向主管機關報備呢?阿忠該怎麼辦呢?



A: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45條的規定:「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之認定基準、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勞工年齡、工作性質及受國民義務教育時間等因素定之。未滿十五歲之人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準用前項及童工保護之規定。」,所以未滿15歲的工作者、未滿十五歲之人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和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這三種要送主管機關核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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