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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實施減班休息期間,得否申報調降勞工之勞健保投保薪資金額及勞退月提繳工資?|簡文成專欄

事業單位實施減班休息期間,得否申報調降勞工之勞健保投保薪資金額及勞退月提繳工資?|簡文成專欄-HR

 

問題:事業單位實施減班休息期間,得否申報調降勞工之勞健保投保薪資金額及勞退月提繳工資?


回覆:
1.勞動部109年2月10日勞動條3字第1090044699號函略以:「一、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急速升溫,各產業如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致業務緊縮營運困難,事業單位得循「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暫時縮減工作時間,惟對於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其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資。二、針對通報實施之事業單位,請輔導確依「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並參考「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與勞工書面約定之,相關通報資料請按時報送本部。」是事業單位如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致業務緊縮營運困難,得取得個別勞工同意暫時實施「減班休息」,並比例減少工資,惟為保障勞工基本生活,原約定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每月給付之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數額。舉例而言,A勞工原本每月正常工時所得工資為3萬元,實施減班休息期間,每月減少6個工作日出勤,而勞資雙方如約定,不論大小月,每月均以30日計者,勞工於減班休息期間之每月工資應為2萬4仟元;如每月減少7個工作日出勤者,雇主仍應給予該勞工每月工資23800元。


2.又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被保險人為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勞工,其月投保薪資由保險人就投保薪資分級表範圍內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適用之。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第一項投保薪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另,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實物給與按政府公布之價格折為現金計算。投保單位申報新進員工加保,其月薪資總額尚未確定者,以該投保單位同一工作等級員工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申報。」故,事業單位實施減班休息期間,勞工每月工資已有調整,投保單位應依前揭規定調降勞工之勞保投保薪資。


3.再者,就業保險法第40條規定:「本保險保險效力之開始及停止、月投保薪資、投保薪資調整、保險費負擔、保險費繳納、保險費寬限期與滯納金之徵收及處理、基金之運用與管理,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是,投保單位亦應依本條規定調降勞工之就保投保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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