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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實施減班休息期間,得否申報調降勞工之勞健保投保薪資金額及勞退月提繳工資?|簡文成專欄

事業單位實施減班休息期間,得否申報調降勞工之勞健保投保薪資金額及勞退月提繳工資?|簡文成專欄-HR

 

問題:事業單位實施減班休息期間,得否申報調降勞工之勞健保投保薪資金額及勞退月提繳工資?


回覆:
1.勞動部109年2月10日勞動條3字第1090044699號函略以:「一、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急速升溫,各產業如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致業務緊縮營運困難,事業單位得循「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暫時縮減工作時間,惟對於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其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資。二、針對通報實施之事業單位,請輔導確依「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並參考「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與勞工書面約定之,相關通報資料請按時報送本部。」是事業單位如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致業務緊縮營運困難,得取得個別勞工同意暫時實施「減班休息」,並比例減少工資,惟為保障勞工基本生活,原約定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每月給付之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數額。舉例而言,A勞工原本每月正常工時所得工資為3萬元,實施減班休息期間,每月減少6個工作日出勤,而勞資雙方如約定,不論大小月,每月均以30日計者,勞工於減班休息期間之每月工資應為2萬4仟元;如每月減少7個工作日出勤者,雇主仍應給予該勞工每月工資23800元。


2.又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被保險人為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勞工,其月投保薪資由保險人就投保薪資分級表範圍內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適用之。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第一項投保薪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另,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實物給與按政府公布之價格折為現金計算。投保單位申報新進員工加保,其月薪資總額尚未確定者,以該投保單位同一工作等級員工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申報。」故,事業單位實施減班休息期間,勞工每月工資已有調整,投保單位應依前揭規定調降勞工之勞保投保薪資。


3.再者,就業保險法第40條規定:「本保險保險效力之開始及停止、月投保薪資、投保薪資調整、保險費負擔、保險費繳納、保險費寬限期與滯納金之徵收及處理、基金之運用與管理,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是,投保單位亦應依本條規定調降勞工之就保投保薪資。

 

4.至於勞退部分,因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5條規定:「於同一雇主或依第七條第二項、前條第三項自願提繳者,一年內調整勞工退休金之提繳率,以二次為限。調整時,雇主應於調整當月底前,填具提繳率調整表通知勞保局,並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其提繳率計算至百分率小數點第一位為限。勞工之工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其雇主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提繳工資通知勞保局;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勞保局,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雇主為第七條第一項所定勞工申報月提繳工資不實或未依前項規定調整月提繳工資者,勞保局查證後得逕行更正或調整之,並通知雇主,且溯自提繳日或應調整之次月一日起生效。」是,事業單位亦得調降勞工之勞退月提繳工資。但勞資雙方如使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12月1日勞動2字第1000133284號函發布之「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檢附之「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議書(範例)」約定減班休息期間之權利義務者,因該範例第3條規定:「三、新制勞工退休金:甲方應按乙方原領薪資為乙方提繳勞工退休金。」以故,事業單位仍應按勞工原領工資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


5.就健保投保金額而言,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規定:「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依下列各款定之:一、受僱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另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1條規定:「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依前條規定之所得,如於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投保金額通知保險人;如於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前項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除已達本保險最高一級者外,不得低於其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及參加其他社會保險之投保薪資;如有本保險投保金額較低之情形,投保單位應同時通知保險人予以調整,保險人亦得逕予調整。」及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下列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應配合投保金額分級表等級金額,依下列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二、受僱者:(二)前目以外之受僱者,應以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工資計算其投保金額。每月工資不固定者,得以最近三個月平均工資申報投保金額,但不得低於所屬投保身分類目之投保金額下限規定。」是,事業單位實施減班休息期間,勞工每月所得工資已調降,投保單位本應依前揭規定調降勞工之健保投保金額,然,因勞資雙方約定於減班休息期間,事業單位仍應依勞工原領工資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而全民健康保法施行細則第47條規定受僱勞工之健保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其適用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月提繳工資及勞工保險之投保薪資。但超過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最高一級者,應以全民健康保險最高一級為投保金額,從而,於減班休息期間,投保單位為勞工申報之健保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勞退月提繳工資,以前舉案例而言,於減班休息期間,投保單位得將A勞工之勞保及就保投保薪資調降為24000元,勞退月提繳工資維持30300元,健保投保金額亦維持30300元。


6.末者,勞資雙方如未使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12月1日勞動2字第1000133284號函發布之「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檢附之「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議書(範例)」約定減班休息期間之權利義務,亦未約定按勞工原領薪資申報其勞工退休金者,於減班休息期間,投保單位得將A勞工之勞保、就保及健保投保薪資金額調降為24000元,勞退月提繳工資亦調降為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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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獲 勞資雙贏 董事長 簡文成 授權轉載

圖片來源: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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