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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規則的懲罰事項可以規定解僱或扣薪嗎?|陽昇法律事務所

工作規則的懲罰事項可以規定解僱或扣薪嗎?|陽昇法律事務所-HR

 

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相關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因此,若屬上述情形之公司行號,會訂有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那麼,公司進行人事管理及考核時,可以將懲罰性或賠償性罰款訂在工作規則中嗎?或是說,可以將解僱當作是懲罰事項訂在工作規則裡嗎?

 

勞動部在今年5月修正工作規則參考手冊,特別說明,工作規則不可訂立懲罰或賠償性罰款。新聞報導指出,勞動部官員表示過去就曾解釋,工作規則內的條文,若非經當事人個別勞工同意則無效,例如:違約金等損害賠償的規定、著作權歸屬等。

也就是說,關於前述懲罰性賠償或著作權歸屬等涉及個別勞工權利事項,應以勞動契約方式為之,而非以工作規則訂之。

 

其實,主管機關在審核工作規則時,仍然發現有雇主會將懲罰性或賠償性罰款訂定在工作規則。因此,勞動部所修正工作規則參考手冊,明確寫出「懲罰內容應不含解僱或扣薪處分,且不得訂定懲罰性或賠償性罰款。」雇主們應瞭解前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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