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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有要給勞工薪水條和出缺勤紀錄的義務嗎?|陽昇法律事務所
出缺勤紀錄,攸關勞工的特休假或是加班費、補休,理論上也是要和勞工說清楚的,但過去也是規定雇主雖然有自己備置紀錄的義務,但沒規定雇主要給勞工,勞基法修正後就在第30條中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如果雇主說他不想給呢?原則上依照勞基法第79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論以2萬以上,100萬以下的罰鍰,無論是雇主推說不見了,或是說還在但不想給,都可能會被主管機關論以這樣的罰鍰,所以各位當老闆的可千萬小心了。
老闆,我要加班費,不要補休!
圖片來源: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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