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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與勞工合意高薪低報投保勞保,可主張過失相抵嗎?|陽昇法律事務所

雇主與勞工合意高薪低報投保勞保,可主張過失相抵嗎?|陽昇法律事務所-HR

 

勞資爭議實務,經常發生雇主為節省成本,而將員工高薪低報投保勞健保。如果事後就勞保低報產生的損害,雇主是否可以說是經過員工同意,所以就算受有損害,也應該適用「過失相抵」,而減少雇主的責任呢?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因此本文就此部份先行說明。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規定,雇主有為其員工依當月月薪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即勞工保險局申報投保薪資,辦理勞工保險之義務。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得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而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其金額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給付標準計算,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勞工保險之年金給付、老年給付、生育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喪葬津貼,給付標準均是依被保險人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再則,依就業保險法之規定,申請人非自願離職而有失業之情形時,其請領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等費用,亦是以被保險人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為計算依據。關於就業保險法中所稱之月投保薪資,除該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此故,關於雇主申報勞工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若干,影響勞工前述費用請領權利,雇主將勞工之保險投保薪資以多報少,影響勞工依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之規定請領相關給付之金額,影響勞工之權益甚大。再依勞退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退休金之領取及計算方式如下:一、月退休金: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依據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所得之金額,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二、一次退休金:一次領取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可見雇主倘依較低之薪資數額為勞工提繳退休金者,對於日後勞工領取退休金時,即會因提繳金額較低,而領取較低金額之退休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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