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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的不合理調職,勞工只能接受嗎?|可道律師事務所
惠惠原本在醫院擔任護理師一職,為求懷孕及未來照顧小孩原因,經院長同意調至職能治療室擔任助理,不料,惠惠在擔任助理七年後,醫院將惠惠再度調回護理師,必須輪值大小夜班,請問醫院的調動合法嗎?
律師貼心話:
1.涉及勞工調職,實務上普遍承認調動五原則,即雇主有調動勞工工作時,須遵守以下五點原則:
(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2)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3)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變更。
(4)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5)調動地點過遠,雇主應予必要之協助。
2.惠惠原先調任職能治療室助理時,已經明確告知院方懷孕及身體因素不適任護理師一職,而院方明知此情,卻將惠惠調回護理師,對於惠惠的日常生活有重大不利益,院方已經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
3.綜上,惠惠可在知悉之日起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於30日內不經預告向院方終止勞動契約。
關於調職,並不是「只能聽老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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