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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公司可約定離職員工不得任職原案場嗎?|陽昇法律事務所

保全公司可約定離職員工不得任職原案場嗎?|陽昇法律事務所-HR

 

有些保全公司會和員工為「競業禁止」之約定,約定員工離職不可在原案場就是原本的服務單位工作。這樣講或許很抽象,舉個例子來說,甲社區原本和A保全公司簽約,後來下一年度換成B保全公司,在該社區擔任保全的A保全公司員工,為了留在社區服務,希望從A保全公司離職,換到B保全公司上班,A保全公司不甘生意被B保全公司搶走,就和員工約定離職後不可以在甲社區服務。這樣的約定,在法律上有效嗎?基本上,依照現行「勞動基準法」和「法院實務判決」見解,應該是無效的。

在2016年勞動基準法修正後,對於類似上述限制離職員工之工作權的約定,統稱為「競業禁止條款」,依照勞基法第9-1條規定,原則上是無效的,除非例外符合以下幾個條件,才能生效,包含:「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實務上有判決認為保全業不會接觸保全公司自身的營業祕密,而且保全公司未給予勞工合理補償,所以就算約定,也違反上述規定,而不符合公序良俗和民法附合契約的規定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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