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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同意加班還被罰!別疏忽勞資會議|恩典法律事務所
文/恩典法律事務所 林正椈律師 沈俊豪律師
Q:老王經營夢想股份有限公司,雖然剛剛創業員工人數不多,仍然在員工同意加班時按照勞基法規定計算加班費給員工。
這次勞動局勞動檢查選中夢想股份有限公司,老王原本信心十足通過檢驗,卻被勞動局通知沒有勞資會議決議同意,讓員工加班不合法,依法可以裁罰,要限期改正,老王疏漏了什麼?
A:勞基法雖然規定公司每三個月應舉行一次勞資會議,但沒有舉行並不會受到處罰,許多企業為了避免勞師動眾,沒有特別遇到需要勞資協調的事件就不會舉行;或者遇到是自行協議,不會以舉行勞資會議的方式處理。但是勞基法為了避免員工個人的意願沒辦法對抗公司,造成「被同意」的情況,特別規定以下幾種制度在實施前必須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1. 彈性工時制度(勞基法第30條第2、3項、第30-1條第1項第1款)
2. 延長工時(勞基法第32條第1項、第30-1條第1項第2款)
3. 女性在晚間十點以後工作(勞基法第49條第1項、第30-1條第1項第3款)
立法者的出發點很好,不過台灣許多雇主、公司都會疏忽這部分的規定,尤其設有工會的公司是少數,其他公司如前述,不會特地舉行勞資會議,造成雇主雖然徵求員工同意後才安排加班、排班或夜間工作,並依法給加班費,但還是違法的情況。而違反上述規定,依法可以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要求限期改善,未改善可以按次處罰,這樣的罰則對於中小企業的企業主來說壓力可是不小。
另外提醒,公司舉行勞資會議做成決議之後,只是完成公司可以使用加班、使用彈性工時或女性員工夜間上班制度的「程序」,真正實際要實行時,還要取得個別員工的同意,才是合法。為避免爭議,建議相關約定都保留書面紀錄,對勞資雙方都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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