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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自願」加班,公司裝做沒看到?法院:避免慣老闆|法律救生員

員工「自願」加班,公司裝做沒看到?法院:避免慣老闆|法律救生員-HR

 

📌📌本案爭點

✏️員工自願加班,公司未付加班費,是否合法?(勞基法第24條及第79條)?

1. 合法(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員工未依照公司工作規則事前申請加班,員工於加班後亦未經雇主追認並受領其勞務,難認雇主及員工就加班之工時達成合致之意思表示。

2. 不合法(更一審、更二審):公司若不同意員工自願加班,應事先獲隨時採取必要之防止措施,包含下班時間屆至立即關燈、斷電、強制關閉電腦等,而非消極容任勞工滯留工作場所提供勞務,卻又拒絕給付加班費,平白受領勞工提供勞務之利益;且公司既消極容任員工自願加班,自屬默示同意員工加班,公司與員工對於加班之意思表示合致。

 

✏️公司未給付加班費,主觀上是否有故意或過失?

1. 否定-無過失(更二審):本件被勞動局抽查的二位員工事前未依規定申請加班,事後未告知有加班,公司對於員工加班並不知情,難認公司違法未給付加班費有故意或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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