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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午節如勞工出勤,雇主應依法給予加倍工資|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端午節如勞工出勤,雇主應依法給予加倍工資|臺中市政府勞工局-HR

 

端午節(6月25日)即將來臨,因端午節為法定國定假日,勞工應放假1日,月薪制勞工如經雇主徵得同意後於端午節出勤,如未滿8小時,雇主應加倍發給1日工資;如為時薪制勞工,則應按出勤時數發給加倍工資,另超過8小時部分,雇主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加給加班費。勞資雙方如事前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調移,則不生工資加給問題,惟雇主應確實讓勞工知悉調移的休假日,避免引起勞資爭議。又如端午節當日適逢勞工休息日或例假日,勞資雙方應協商另行安排其他工作日補休1日。

 

勞工局局長吳威志指出,今年端午節為週四,若雇主欲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形成4天連假,可經工會,如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程序後,依照8週變形工時制度規定,將6月20日的休息日與26日之工作日對調,形成4天端午節連假,另由於調整之後,6月26日已成為休息日,雇主若徵得勞工同意後,使勞工於26日出勤並無不可,但應給予休息日加班費,另變形工時制度不得由雇主片面公告實施,基於勞資和諧,雇主務必應經工會,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方得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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