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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勞工的護照或居留證被老闆收走,可以跟老闆要回來嗎?換護照與延長居留證,要向什麼機關辦理?|法律百科
註腳
- [1]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8款:「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下列情事:……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 [2] 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
- [3] 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8款、第2項:「
I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八、曾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II 前項第三款至第十五款規定情事,以申請之日前二年內發生者為限。」 - [4] 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3款:「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情事:……三、違反求職人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 [5] 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
- [6] 入出國移民法第23條第1項第3款:「持停留期限在六十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之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三、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工作。」
- [7] 入出國移民法第31條第1項:「外國人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停留或居留之必要時,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延期。」
- [8] 入出國移民法第85條第2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二、未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六條規定之期限,申請外僑居留證。」
- [9] 入出國移民法第31條第3項:「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八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處罰後,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後略)。」
入出國移民法第36條第2項第6款:「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國,逾限令出國期限仍未出國,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六、違反第31條第1項規定,於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未申請停留、居留延期。但有第31條第3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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