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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發三節獎金會違反勞基法嗎?|恩典法律事務所

端午佳節即將來臨,但是大華所經營的公司最近獲利不佳,希望公司同仁一起共體時艱,公告今年不發放端午節獎金,沒想到卻引起員工的反彈,大華趕快來請教律師:是不是一定要發放三節獎金?不發放會不會違反勞基法?

不發三節獎金會違反勞基法嗎?|恩典法律事務所-HR

本文由 恩典法律事務所 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文/沈俊豪律師

 

對於三節獎金的性質,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3款有明文規定不屬於「經常性給付」的範疇,白話來說,就是春節、端午節、中秋節所發的三節獎金不在勞基法保障的薪資範圍內,雇主沒有一定要發放三節獎金的義務。

 

但也有例外的狀況,如果雇主跟勞工在勞動契約中有約定保障年薪,而且年薪發放的約定方式包括三節獎金,則三節獎金就會被認為屬於約定薪資的一部分,雇主就不能片面停止發放。

 

所以回歸到大華的問題,因為端午節獎金並不屬於「經常性給付」的範疇,雇主本得依據公司的營運績效、損益..等因素來決定是否有足夠的盈餘可以提撥獎金鼓勵員工,所以大華決定不發放端午獎金並不違法;但如果大華與員工簽訂的聘僱契約已有明確約定三節獎金為保障年薪的一部分,那麼就會違反勞基法的規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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