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發三節獎金會違反勞基法嗎?|恩典法律事務所
端午佳節即將來臨,但是大華所經營的公司最近獲利不佳,希望公司同仁一起共體時艱,公告今年不發放端午節獎金,沒想到卻引起員工的反彈,大華趕快來請教律師:是不是一定要發放三節獎金?不發放會不會違反勞基法?
文/沈俊豪律師
對於三節獎金的性質,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3款有明文規定不屬於「經常性給付」的範疇,白話來說,就是春節、端午節、中秋節所發的三節獎金不在勞基法保障的薪資範圍內,雇主沒有一定要發放三節獎金的義務。
但也有例外的狀況,如果雇主跟勞工在勞動契約中有約定保障年薪,而且年薪發放的約定方式包括三節獎金,則三節獎金就會被認為屬於約定薪資的一部分,雇主就不能片面停止發放。
所以回歸到大華的問題,因為端午節獎金並不屬於「經常性給付」的範疇,雇主本得依據公司的營運績效、損益..等因素來決定是否有足夠的盈餘可以提撥獎金鼓勵員工,所以大華決定不發放端午獎金並不違法;但如果大華與員工簽訂的聘僱契約已有明確約定三節獎金為保障年薪的一部分,那麼就會違反勞基法的規定喔!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
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
給與。
一、紅利。
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
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五、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七、職業災害補償費。
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九、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
十、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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