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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問題:對同仁重大侮辱得否開除?|陽昇法律事務所

勞基法問題:對同仁重大侮辱得否開除?|陽昇法律事務所-HR

 

公司員工A工作期間,經常在職場對另員工B,以言語或其他芝麻小事或有類似侮辱之情形,雙方常常發生工作上的不愉快,因為不和協的情形,造成公司其他員工要在上班期間留意他們有無爭吵,試問可以勞基法第十二條規定以A有重大侮辱開除嗎?

 

一、依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勞工有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因此,A在工作期間對B之行為,若僅個性相處或是類似侮辱之情狀,似未達於重大侮辱之程度,依法不能開除。

理論及實務上,就A有可能有違反工作規則或是不當行為,雖未達於對同仁有重大侮辱之程度,若工作內規有懲處規定,仍可採取較開除輕微的懲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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