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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問題:對同仁重大侮辱得否開除?|陽昇法律事務所
二、此外,勞基法該款規定之重大侮辱,並沒有絕對標準,每個案例都有不同之情形;實務的判決標準可提供參考,依據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31號判決要旨:「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重大侮辱』,固應就具體事件,衡量受侮辱者 (即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所受侵害之嚴重性,並斟酌勞工及受侮辱者雙方之職業、教育程度、社會地位、行為時所受之刺激、行為時之客觀環境及平時使用語言之習慣等一切情事為綜合之判斷,惟端視該勞工之侮辱行為是否已達嚴重影響勞動契約之繼續存在以為斷。
工作規則的懲罰事項可以規定解僱或扣薪嗎?
圖片來源: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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