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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胎假行不行|生活法律便利貼
|第 21 條|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以本案來說,該員工2019年懷孕7個月時,疑因子宮收縮破水,被醫生診斷要求進行安胎,於是在同年6月間向公司請假3個多月住院安胎,接著生產假1個半月,共約5個月。
應該屬於第15條第3項: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並且依照第21條,雇主不得拒絕員工安胎休養,亦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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