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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打卡,再加班」、填寫「因私人關係滯留」,真的能免責嗎?|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訴字第 941 號行政判決:

「鑒於該聲明書係基於 #勞雇關係 不對等地位而為,是否出於勞工個人自主意志,未可得知,原告倘欲抗辯 #出勤紀錄 所載 #出勤時間 勞工並未提供勞務而非屬 #工作時間,自當提具相關具體事證以資證明勞工確無提供勞務之事實,不得僅以勞工係因私人因素自行留置於工作場所、未提出加班申請等為由,空言否認出勤紀錄所載時間並非勞工實際出勤工作之時間」(判決連結: https://bit.ly/3eP3wbQ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勞訴字第 116 號民事判決:

「另證人劉大瑜證稱:工作期間每天加班,都要到晚上8、9點才下班;星期六上午有都上班,是8時至12點;公司會要求先打卡下班,再加班等語。則被告提出之考勤卡所顯示原告每日加班平均不到1小時之情形,顯與事實不符。」(判決鏈結: https://bit.ly/2NJ4Von )

雇主可以要求勞工只能 #補休 嗎?

按《#勞基法》第32-1條,#補休 係依勞工「意願選擇」並經雇主「同意」後,才能依加班時數1比1進行補休。

承上,雇主無權利要求勞工只能申請 #補休,而勞工也不能指定「一定要」某日進行補休,蓋補休需要雙方皆同意才可以進行,所以如果雇主對於勞工安排補休期日仍具有准駁權;反之,雇主也無權🆖勞工直接安排補休。

倘勞資雙方最後未於補休期日未達成共識,則最終雇主仍應依法發給勞工 #加班費

「加班費為原則,補休為例外」因此按新聞內容件稱「都會讓他們補休」,實則已有違法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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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加班到底要不要給加班費?

加班申請制爭議


本文由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授權轉載

圖/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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