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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轉不靈、發薪日遇上例休假,延遲給薪是否違法?|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周轉不靈、發薪日遇上例休假,延遲給薪是否違法?|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HR

小編看到這新聞的時候,覺得這問題可以很深入(說明台鐵人員公務員與勞工間之身分),也可以很簡單(說明 #工資給付 及 #加班費),不過由於多數人,實際上不會碰到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的議題,讓我們談談簡單的部分吧!!

周轉不靈、發薪日遇上例休假,延遲給薪是否違法?
 
工資係屬勞務之對價,又受到《
#勞基法》「#全額」(21條)、「#直接」(21條)及「#定期」(23條)給付之保障,因此雇主倘有延遲發薪的需求,皆應獲得勞工同意,除非該延遲發薪係肇因於🔺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那麼,雇主週轉不靈或發薪日遇例休假,算不算「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呢?
答案:不算!!
 
雇主
 #周轉不靈 係屬於 #雇主經營風險,雇主不得將此風險轉嫁於勞工;至於,#發薪日遇上例休假,雇主仍 #可提早發薪而非延遲

因此上述兩種狀況都❌不能被認定為延遲發薪之正當事由,倘雇主因上開(類似)原因,而無法照常發薪者,仍應事前取得勞工同意。

雇主可能覺得晚幾天沒關係,但像小編可是晚幾天領薪,就要開始變賣家產了阿~

「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是指甚麼?
 
簡單說,即雇主 #不可預期#不可迴避#不可能透過一己之力改變 者,才可以算是「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例如:颱風、暴動、戰爭…等等天搖地動的事件,才屬於不可抗力喔。

勞動法規中常常出現「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但其定義其實相當嚴格的!!因此實際上能適用的機會相當的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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