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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對雇主之實際影響|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二、65歲以上之勞工,寬認識用「定期契約」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 28條:
「六十五歲以上勞工,雇主得以定期勞動契約僱用之。」
「六十五歲以上勞工,雇主得以定期勞動契約僱用之。」
- 我國勞動契約係以「不定期」為原則、「定期」為例外,因此倘無符合法律規範(§勞基法第9條,無繼續性工作)者,皆不得採用定期契約。
- 而為促進雇主聘僱高齡勞工之意願,故本法特別放寬65歲以上勞工,得適用於#定期契約之規範,以增加雇主之聘僱彈性,進而增加聘僱意願。
- 不過仍須注意,倘勞工仍屬於在職,縱勞工已達65歲,仍不得逕自將不定期契約,改變為定期契約,而應為勞工退休「後」再聘僱者,始得以定期契約進行聘僱。
三、獎勵僱用中高齡之措施
此外,雇主倘有對於中高齡勞動者提供就業機會、訓練或職務再設計時,得按本法第18條至21條,向各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不過此部分係屬於各個地方主管機關自行制定獎勵措施,故請各位人資夥伴應密切留意相關獎助措施喔,本會未來也會盡量蒐集整理,以資各位夥伴參考。
不過此部分係屬於各個地方主管機關自行制定獎勵措施,故請各位人資夥伴應密切留意相關獎助措施喔,本會未來也會盡量蒐集整理,以資各位夥伴參考。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因疫情影響暫緩施行,勞動部積極推動勞工紓困方案,協助勞工穩定就業
本文由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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