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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自請離職─薪資結算、違約金|小賀老師

員工自請離職─薪資結算、違約金|小賀老師-HR

 

1.自請離職無須經雇主准駁。
員工自請離職,只要準用勞基法第16條資遣預告期間提前預告公司即可,公司並無准駁離職之權利。


2.薪資是否於契約終止時即應結算?
雖然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9條「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
然勞基法第23條明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亦即若勞資雙方有另行約定發薪日期,則依其約定。

綜上,若公司願意在契約終止時即行結算薪資給員工,當然是最好;即便公司依照原發薪約定在次月發薪日才發放,於法也站得住腳。

 

3.在誠信與公平原則下,可約定違約金/賠償。
公司基於企業經營之需要,經徵得勞工同意,得於勞動契約中為違約金或賠償之約定,惟該項約定仍應符合誠信原則及民法第247-1條規定,不應有顯失公平之情形。


4.工資不得與違約金互抵。
工資乃勞工提供勞務所得之對價報酬,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此與違約金或因契約所生之損害賠償之債權,性質不同,不得逕行扣抵。(亦即,應另外向勞工請求)


5.最後,提醒勞工朋友們:離職交接是契約終止時之附隨義務,離職時應本於契約終止之附隨義務,克盡交接離職手續之義務。雇主如因勞工未盡必要之交接離職手續義務,致受有損害者,是可循民事求償程序,向勞工請求損害賠償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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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小賀老師 授權轉載。

圖/ 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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