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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自請離職─薪資結算、違約金|小賀老師

員工自請離職─薪資結算、違約金|小賀老師-HR

 

1.自請離職無須經雇主准駁。
員工自請離職,只要準用勞基法第16條資遣預告期間提前預告公司即可,公司並無准駁離職之權利。


2.薪資是否於契約終止時即應結算?
雖然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9條「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
然勞基法第23條明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亦即若勞資雙方有另行約定發薪日期,則依其約定。

綜上,若公司願意在契約終止時即行結算薪資給員工,當然是最好;即便公司依照原發薪約定在次月發薪日才發放,於法也站得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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