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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自請離職─薪資結算、違約金|小賀老師
3.在誠信與公平原則下,可約定違約金/賠償。
公司基於企業經營之需要,經徵得勞工同意,得於勞動契約中為違約金或賠償之約定,惟該項約定仍應符合誠信原則及民法第247-1條規定,不應有顯失公平之情形。
4.工資不得與違約金互抵。
工資乃勞工提供勞務所得之對價報酬,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此與違約金或因契約所生之損害賠償之債權,性質不同,不得逕行扣抵。(亦即,應另外向勞工請求)
5.最後,提醒勞工朋友們:離職交接是契約終止時之附隨義務,離職時應本於契約終止之附隨義務,克盡交接離職手續之義務。雇主如因勞工未盡必要之交接離職手續義務,致受有損害者,是可循民事求償程序,向勞工請求損害賠償的喔!
公司說沒做好離職交接,所以不發薪水,合法嗎?
本文由 小賀老師 授權轉載。
圖/ 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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