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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件工作者之工資議題-基本工資如何認定、有無加班費請求權|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計件工作者之工資議題-基本工資如何認定、有無加班費請求權|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HR

勞動基準法第21條:「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基本工資訂定之目的,係以保障勞工可獲取生活所需之「最低水準,因此以法律規範,勞資雙方不得約定低於基本工資之工資水準。

按我國習慣,勞工之 #工資給付多採「月薪」或「時薪」計算,那麼「計件」勞工是否需要符合#基本工資之限制呢?如果有,那又應如何認定是否符合基本工資呢?新聞中提到的每碗30元的工資,有沒有合乎基本工資的限制呢?


一、計件工作者,亦受「基本工資」保障
勞動基準法第3條第3款:「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
基上,只要非主管機關公告排除適用者,舉凡勞雇關係皆一律適用勞動基準法,因此不管勞資雙方如何約定薪資計算方式,皆應按勞動基準法21條但書所規定「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二、計件工作者的基本工資計算?
有關部分工時的基本工資,按時薪計算為每小時158元(109年),按月薪計則應依據出勤時數比例計算,本會先前亦有分享過(https://bit.ly/3hYJhcO )。

那麼,計件工作者的基本工資應如何計算?其法規依據在哪呢?

(一)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2條:「採計件工資之勞工所得基本工資,以每日工作八小時之生產額或工作量換算之。」

(二)次查勞動部民國105年02月02日勞動條2字第1050130240號函:「三、爰勞雇雙方原所約定之給薪方式如為按件計酬但按月結算者,其於每月正常工作時間工作所給付之工資當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如係按件計酬但按日結算者,其日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之數額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

(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勞簡上字第 10 號民事判決再按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採計件工資之勞工所得基本工資,以每日工作八小時之生產額或工作量換算之。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則按件計酬之勞工,如每日工作時間不少於8小時者,其每月工資即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條文、函釋跟判決有點複雜的感覺。
簡單來說,計件工作者的工資,應先看其給薪方式,係按月或按日,而採用基本「月薪」還是基本「時薪」:

  • 按月給薪:
每月統計完成數量,並發給薪資,則「每月」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應不得低於23,800元。
  • 按日給薪:
每日統計完成數量,並發給薪資,則「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則每小時不得低於158元。
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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