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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系列:員工提辭職後要什麼時候才能走?|萬狀通-legal885
1.關於一般員工主動提辭職這件事,勞基法規定在第15條第2項及第16條第1項,也就是員工提辭職應該要遵守預告期間的規定,但是,關於員工違反預告期間提辭職的效果,勞基法並沒有設有任何處罰規範,也就是說,員工主動提辭職,就算當天就走,公司也不能留下人,至於公司主張員工的未經預告的行為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等,除非事先已經有勞動契約約定違約金,否則也必須透過訴訟舉證請求,而不得逕行扣住未發薪資。
2.但有時一些大公司關於人事辭職有很多程序要跑,此時要注意的是,員工提辭職時只需要單方面行使讓公司知道時即已生效,有沒有遵守預告期間,那也只是社會觀感問題,公司不能以要經上級批准為由來拖延員工辭職的時間,也不得未經公司批准為由,拒絕發給服務證明,就算工作規則中要求須經公司批准,也只會是無效的約定(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20號判決)。
3.不過有時候反過來是員工衝動下提了辭職,事後冷靜下來後悔的狀況,這種時候因為辭職是片面單方表示「到達」公司後就生效,除非員工在到達前或到達的同時就撤回說不辭了,不然仍會發生辭職效力,事後都難以挽救,所以說出口前,還請務必三思,畢竟自請辭職可是沒有資遣費可領的。
員工自請離職─薪資結算、違約金
作者:連睿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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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圖文由 萬狀通-legal885 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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