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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勞工請假之規範-共通基本概念(請假最小單位、連續請假30日以上之認定...等)|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有關勞工請假之規範-共通基本概念(請假最小單位、連續請假30日以上之認定...等)|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HR

前些日子已針對勞工請假,雇主有無「准駁權」進行討論,該篇主要是強調雇主制定「請假流程」的重要性

請各位雇主、人資以及勞工夥伴切記,有關請假的議題不外乎:

  1. 請假程序
  2. 請假事由(證明)


而請假程序又分為二部分,其一是法律課予雇主之限制與義務,如:生理假不得要求提供證明、產假需給足56日(產後至少連續給足28日),其二是公司內的請假流程,此部分屬於各公司自治權限,一般會建議雇主以工作規則規範,並將請假流程、補辦程序、確認制度以及懲戒辦法…等明文規範並公開揭示,嗣後勞工倘未按相關辦法請假,雇主則得以平工作規則予以適當懲戒。

還是要強調一下,按勞基法第43條當勞工有「正當事由」而請假時,即享有請假權利,該條文並授與雇主「准駁權」,詳細論述於前一篇已有說明,故不再贅述(https://bit.ly/3iJ9In1
)。

因此,制定請假流程相當重要!!否則公司恐怕難以針對請假進行適當的管理。然而要制定請假流程前,仍應該先釐清勞工請假的相關規範與權益,否則雇主制定的請假流程非但可能無效,還可能成為違法的證據喔。

以下,本會嘗試說明、整理一些共通性的原則,以供各位參考。



一、請假最小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2 年 04 月 26 日    (82)台勞動二字第 22319 號函:「一  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實施五天工作制時,雇主給予勞工特別休假及婚假得以每日八小時乘以應給假日數計給之,前經本會八十二年二月一日台八十二年勞動二字第○四六五三號函釋在案,至於喪假、病假及事假亦可依上開方式計給之。 二  惟產假無論勞工每日之工作時數多寡,均應以曆日之一日為計算單位 。」

基上,了產假應「給予56日」(即限定以日為單位)外,特別休假以及各類事、病、喪假…等等,其小請假單位皆可由勞資雙方自由議定,以事假為例:
由於全時勞工之一日正常工時為8小時,按勞工請假規則勞工全年事假為14日,若以小時為單位,則勞工可申請8小時×14日,即112次(小時)之事假。

此外,以半小時、半日、分鐘…等等作為請假單位,皆無不可,公司得視經營狀況與需求進行設計



二、部分工時人員,一樣享有相同請假權利
部分工時勞工亦受到勞動法令之保障,此於勞基法第3條第3款已有明文,不再贅述。次按勞動部發布之「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之規範:「婚、喪、事、病假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其請假之時數,得參考下列方式計給: 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40小時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乘以8小時。」

簡言之,部分工時勞亦享有請假之權利,並享有相同的請假「日數」,此點與全時勞工皆相同,惟部分工時勞工之每日出勤時數不等,因此在計算勞工請假日數時,則應按其出勤比例計算
舉例如下:

  • 假設勞工固定每週5天,一天4小時。
  • 按勞工請假規則,勞工享有14日事假,則該勞工當然也可請14日事假,惟其事假1日,應為4小時。
  • 因此,如果公司同意按小時作為請假單位,則該員事假時數,共計應為:4小時×14日=56小時。


不過以實務來說,部分工時勞工工作時間往往不固定,因此若按小時計算恐怕較難以適當計算出合理時數,且由於部分工時勞工之工作時間往往較短,因此仍建議回歸以為單位,較不易衍生爭議。


三、有出勤義務,才有請假需求
內政部民國74年04月27日(74)台內勞字第302665號函:「一  勞工事假、婚假、喪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 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請假係勞工有出勤義務,但因故無法出勤提供勞務,因此提出請假申請,查勞動基準法例、休日(基法第36條)與國定假日(勞基法37條),勞工皆無出勤義務,故勞工於例、休、假日自毋庸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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