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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ON CALL 算不算工作時間?

前情提要

『曹新南專欄』勞基法工時制度白話版​

 

在前一篇有關勞基法工時制度的討論中,有朋友提到 「ON CALL算不算工時?」的問題,這個問題其實有些地方有爭議,勞基法沒寫明,所以經常引起爭議,因為如果算工時,就要算加班費,到底算不算當然很重要。

 

因為勞基法沒釐清,所以以下內容,主要是依據勞動法學者、法院判決及一般實務。 在勞基法的世界裡,沒有太多區分,只有一刀切是工作時間,或是非工作時間。所以法院在判決的時候,就要依實際狀況判斷,哪種情形算不算工作時間? 如果算,就要給錢;如果不算,就沒有錢。

 

#時間的分類:

目前多數是採用學者引德國法律學者見解,依據勞工提供勞務的比重,由重到輕,大概區分這幾種時間:

『曹新南專欄』ON CALL 算不算工作時間?-HR

(一) 實際工作時間:這包含了勞基法裡正常工作時間,與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只要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就算工作時間。

 

(二) 備勤時間:有些工作性質,可能是你已經在工作崗位上準備好了,但是要有客人上門,才能提供服務,所以,雖然沒有在工作,仍然算是工作時間。例如銀行營業員,坐在那邊等客人上門,或是電話客服人員,等著客戶打電話進來。其實這多數是上班時間才會等在那裡,所以算工作時間沒有問題。

 

(三) 待命時間:如果已經下班了,也沒工作了,但是雇主說你現在不能走,可以做自己的事或是睡覺,但是臨時若有事情你要出來,隨時待命。這樣的狀態,基本上勞工還是沒有自己的空間自主權,時間也被綁住,目前多認定這屬於工作時間。

 

(四) 候傳時間:下班了,你可以回家,或是去任何地方,但是手機要保持開啟,一旦接到電話,要立刻趕回來。這個部分的爭議比較多,目前多數見解是認為,通常這樣要提供勞務的密度比較低,因為很頻繁的話就待在工作場所待命了,所以你可以自由支配這段時間,不算工作時間。

但是,一旦接到通知,要前往醫院或公司提供勞務,那就從接到起通知起,包含交通時間,直到工作結束,這段時間都算工時,要計加班費。

這個部分爭議很大,因為雖然ON CALL時可以不受雇主拘束,但是顯然你不能跑太遠,更不可能出國,還是受到影響,不過目前多數的見解還是如此。

 

(五) 休息時間:這就完全是自己的時間,自己擁有時間與空間的主權,所以當然不算工作時間。

不過有一點要提的,我碰過有朋友提問:「我每天9點上班、下午6點下班,中午休息1個小時,在公司總共9小時,公司是不是欠我每天1小時的加班費?」不是的喔,中午的休息1小時,是不算工作時間的。

 

事實上,上述的區分,主要還是看實際狀態,在法院訴訟的過程中,並不是你說是休息時間,就算休息時間。舉例:公司說午休30分鐘,但必須是買便當回公司吃,若有客人來,要立刻上前招呼,這樣就不是真的休息,還是要算工時。不過在訴訟的過程中,還是要看雙方能拿出來的證據來判斷,畢竟法官也不是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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