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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徵求20歲以下女演員算不算就業歧視?

『曹新南專欄』徵求20歲以下女演員算不算就業歧視?-HR

 

大家現在都知道,雇主徵才的時候,不能限制性別、年齡等等,否則就算就業歧視。不過是不是只要有這樣的規定就不行呢 ?

 

#就業歧視的基本定義 :

「就業歧視」是指雇主以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與執行特定工作無關之特質,來決定是否僱用求職人或受僱人的勞動條件,而且雇主在該項特質上的要求是不平等、不合理的行為。

 

換句話說,雇主或是事業單位在做招募、甄試、勞動條件、陞遷、調職、獎懲、訓練、福利或解僱條件時,不去考量求職人或受僱人的能力、條件或表現,而是考量與工作能力無關的「性別、年齡」等等18項因素,因而造成求職人或受僱人因具有這些特質,而失去在工作上與其他人平等競爭的機會,這樣就是「就業歧視」。

 

#就業歧視的項目,依據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一項,一共有18種 :

(1)種族、 (2)階級、 (3)語言、 (4)思想、 (5)宗教、 (6)黨派、 (7)籍貫、 (8)出生地、 (9)性別、 (10)性傾向、 (11)年齡、 (12)婚姻、 (13)容貌、 (14)五官、 (15)身心障礙、 (16)星座、 (17)血型或 (18)以往工會會員身分。

這18種是正面表列,也就是說,假設雇主有歧視行為,但不是這18項之一,那就罰不到。

 

#就業歧視樣態有兩種

(1)直接歧視

「限女性」、 「限男性」 ,便是直接「性別」歧視。

「限35歲以下」 ,這是「年齡」歧視。

「不能太胖」 、 「外型佳」 、 「沒有刺青」 ,這是「容貌」歧視。

勞工單身懷孕,而雇主決定只僱用合法結婚的人士,便屬「婚姻」狀況歧視。

 

(2)間接歧視

如限制應徵人員不得有「老花眼」,便是對中高齡者的應徵機會,造成不利;此做法便是間接的「年齡」歧視。

 

「限役畢」,可能涉及歧視免役者。由於免役是依照身高、體重、四肢、疾病等生理標準,如果就業條件「限役畢」,會涉及「容貌」、「身心障礙」及「性別」等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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