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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被解僱了怎麼辦?

首先,要先知道雇主的解僱是不是合法,先看終止勞動契約的類型。

我們可以粗分為「雇主發動」的與「勞工發動」的兩類,先摘要結論:

 

一、雇主要解僱員工,必須符合法律事由,不是只要付資遣費就能資遣。

二、契約終止屬於形成權,只要通知到對方就發生效力。

三、解雇必須謹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四、工作交接是契約終止的「附隨義務」,不能擺爛。

『曹新南專欄』被解僱了怎麼辦?-HR

#由雇主發動的:

一、資遣(又稱經濟性解僱):也就是《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五款理由,這幾款主要是非員工過錯的問題,導致公司要員工離開,例如歇業、轉讓、業務緊縮、業務變更等等,即使是員工不能勝任工作,都算是。

 

資遣依到職時間的長短有預告期,依年資有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可去申領失業給付。

 

另外,《勞動基準法》第13條但書,因天災、事變等因素,及第20條企業改組、轉讓,要留用的員工新雇主要承認年資,不留用的員工也要給予預告期及資遣費。

 

二、解僱:《勞動基準法》第12條的六款理由,主要是員工犯錯,例如對雇主或同事施以暴行、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六日等等。也就是一般我們說的「開除」。

 

這時公司可以不用預告,直接終止勞動關係,也不用給付資遣費。但是,雖然不用預告,還是要正式通知到對方,這個契約終止才生效力。

 

#由勞工發動的:

一、自請離職:基本上,員工要離職,是不需要法定事由的,但是也是依照到職時間,而有預告期的規定,方便雇主能夠找人交接。這是沒有資遣費的。

 

這裡經常碰到的狀況,是員工提離職,雇主說不准,或是要求比勞基法規定更長的離職期間才可以離職,這是不OK的。

 

契約終止,在法律關係上,屬於「形成權」的一種,這是一種當事人說了就算的權力,也就是只要通知到對方,就發生效力,只要勞工依勞基法第16條的時間預告雇主,雇主不得拒絕,也不能要求延長。

 

但是要做好交接,目前的法律見解是:勞工於離職時,本於契約終止之「附隨義務」,無論有無約定,自應克盡交接離職手續之義務。惟如勞雇雙方未有約定,而雇主逕以勞工未辦妥離職手續扣發薪資,為法所不許可。

雇主得否要求勞工須辦理離職手續後,始發給工資?​

 

二、反資遣:這是與《勞動基準法》第12條相對應的《勞動基準法》第14條,當雇主犯錯時,例如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動法令時,勞工可以不經預告直接終止勞動契約,並向雇主要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同樣的,也必須要以通知到對方知悉才生效力。至於預告期工資,目前看到是有不同的見解,這部分容有爭議。

 

不過一般這種狀況,雇主未必會承認自己有過失,反而會以員工連續三日曠職,以《勞動基準法》第12條來解僱員工,而不願意付資遣費。這種狀況經常都得到勞資爭議調解,甚至要經過訴訟才能確定下來。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因為工作對於勞工的經濟、生活影響非常大,而解僱等於是最嚴厲的懲處手段,所以目前法院在審理有關解僱爭議的案件時,都會審查雇主是否有注意「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除非是已經用盡一切手段,都無法改善後,甚至必須善盡安置義務之後,才允許雇主引用適當的條文終止勞動關係。

 

#合意終止勞動契約

這種情形,比較多發生在雇主想要勞工離開,但不符合勞基法規定的要件,就只能雙方協商,例如雇主給付一定代價,讓員工同意雙方終止勞動契約,如所謂的優離、優退等方案也屬之。

 

#實務上

雇主可能根本不管勞基法,就說你明天不要來了。

基本上,雇主以這種方式叫員工不要再來了的時候,不管客觀上的狀態怎樣,在主觀上,雙方的勞動關係已經很難維繫了。

 

這時,勞工該採取的行動,首先應該想清楚自己還想不想待這公司,若是想回公司,走的應該是確認僱傭關係的方式,而若是不想回公司,多數是選擇爭取拿到資遣費方式,這些大概都免不了要先走勞資爭議調解,之後調解不成立再考慮進行訴訟。

 

勞資爭議調解 : 直接找所在縣市勞工(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民事訴訟 : 這是要走法院流程,依目前勞動事件法,會先由法官主持調解。

 

#案例分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勞訴字第 186 號民事判決

 

這個案子,一審勞工勝訴,二審公司上訴成功,勞工敗訴,已打到最高法院審議中。 大意是雇主每月會給 ON CALL 輪值津貼3,000元,若遇到需要花時間處理的事件可以另報加班費。

勞工主張3000元是經常性給予,屬於工資,應列入加班費計算基礎,因為雇主不認,所以勞工以勞基法第14條不經預告解除勞動契約;之後雇主以12條解僱。

其實經常會碰到這樣的狀況,勞工先14條,然後雇主12條,接著再吵誰有理。

一審法院認為3000是工資,所以雇主少給,勞工解除勞動契約合法。

二審則說,加班費的計算基礎,是正常工作時間內的工資,那個3000塊是正常工時之外的,所以雇主沒違法,因此雇主解雇合法。

 

圖表原文出處

『曹新南專欄』老闆說:「你明天不用來了!」 怎麼辦?​

 

『曹新南專欄』被解僱了怎麼辦?-HR  

什麼情形下雇主得不經預告解僱勞工? 

簽不得!!勞動條件變更同意書,同意前請停看聽!!


文/曹新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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