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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被解僱了怎麼辦?

首先,要先知道雇主的解僱是不是合法,先看終止勞動契約的類型。

我們可以粗分為「雇主發動」的與「勞工發動」的兩類,先摘要結論:

 

一、雇主要解僱員工,必須符合法律事由,不是只要付資遣費就能資遣。

二、契約終止屬於形成權,只要通知到對方就發生效力。

三、解雇必須謹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四、工作交接是契約終止的「附隨義務」,不能擺爛。

『曹新南專欄』被解僱了怎麼辦?-HR

#由雇主發動的:

一、資遣(又稱經濟性解僱):也就是《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五款理由,這幾款主要是非員工過錯的問題,導致公司要員工離開,例如歇業、轉讓、業務緊縮、業務變更等等,即使是員工不能勝任工作,都算是。

 

資遣依到職時間的長短有預告期,依年資有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可去申領失業給付。

 

另外,《勞動基準法》第13條但書,因天災、事變等因素,及第20條企業改組、轉讓,要留用的員工新雇主要承認年資,不留用的員工也要給予預告期及資遣費。

 

二、解僱:《勞動基準法》第12條的六款理由,主要是員工犯錯,例如對雇主或同事施以暴行、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六日等等。也就是一般我們說的「開除」。

 

這時公司可以不用預告,直接終止勞動關係,也不用給付資遣費。但是,雖然不用預告,還是要正式通知到對方,這個契約終止才生效力。

 

#由勞工發動的:

一、自請離職:基本上,員工要離職,是不需要法定事由的,但是也是依照到職時間,而有預告期的規定,方便雇主能夠找人交接。這是沒有資遣費的。

 

這裡經常碰到的狀況,是員工提離職,雇主說不准,或是要求比勞基法規定更長的離職期間才可以離職,這是不OK的。

 

契約終止,在法律關係上,屬於「形成權」的一種,這是一種當事人說了就算的權力,也就是只要通知到對方,就發生效力,只要勞工依勞基法第16條的時間預告雇主,雇主不得拒絕,也不能要求延長。

 

但是要做好交接,目前的法律見解是:勞工於離職時,本於契約終止之「附隨義務」,無論有無約定,自應克盡交接離職手續之義務。惟如勞雇雙方未有約定,而雇主逕以勞工未辦妥離職手續扣發薪資,為法所不許可。

雇主得否要求勞工須辦理離職手續後,始發給工資?​

 

二、反資遣:這是與《勞動基準法》第12條相對應的《勞動基準法》第14條,當雇主犯錯時,例如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動法令時,勞工可以不經預告直接終止勞動契約,並向雇主要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同樣的,也必須要以通知到對方知悉才生效力。至於預告期工資,目前看到是有不同的見解,這部分容有爭議。

 

不過一般這種狀況,雇主未必會承認自己有過失,反而會以員工連續三日曠職,以《勞動基準法》第12條來解僱員工,而不願意付資遣費。這種狀況經常都得到勞資爭議調解,甚至要經過訴訟才能確定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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