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新南專欄』被解僱了怎麼辦?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因為工作對於勞工的經濟、生活影響非常大,而解僱等於是最嚴厲的懲處手段,所以目前法院在審理有關解僱爭議的案件時,都會審查雇主是否有注意「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除非是已經用盡一切手段,都無法改善後,甚至必須善盡安置義務之後,才允許雇主引用適當的條文終止勞動關係。
#合意終止勞動契約
這種情形,比較多發生在雇主想要勞工離開,但不符合勞基法規定的要件,就只能雙方協商,例如雇主給付一定代價,讓員工同意雙方終止勞動契約,如所謂的優離、優退等方案也屬之。
#實務上
雇主可能根本不管勞基法,就說你明天不要來了。
基本上,雇主以這種方式叫員工不要再來了的時候,不管客觀上的狀態怎樣,在主觀上,雙方的勞動關係已經很難維繫了。
這時,勞工該採取的行動,首先應該想清楚自己還想不想待這公司,若是想回公司,走的應該是確認僱傭關係的方式,而若是不想回公司,多數是選擇爭取拿到資遣費方式,這些大概都免不了要先走勞資爭議調解,之後調解不成立再考慮進行訴訟。
勞資爭議調解 : 直接找所在縣市勞工(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民事訴訟 : 這是要走法院流程,依目前勞動事件法,會先由法官主持調解。
#案例分享
這個案子,一審勞工勝訴,二審公司上訴成功,勞工敗訴,已打到最高法院審議中。 大意是雇主每月會給 ON CALL 輪值津貼3,000元,若遇到需要花時間處理的事件可以另報加班費。
勞工主張3000元是經常性給予,屬於工資,應列入加班費計算基礎,因為雇主不認,所以勞工以勞基法第14條不經預告解除勞動契約;之後雇主以12條解僱。
其實經常會碰到這樣的狀況,勞工先14條,然後雇主12條,接著再吵誰有理。
一審法院認為3000是工資,所以雇主少給,勞工解除勞動契約合法。
二審則說,加班費的計算基礎,是正常工作時間內的工資,那個3000塊是正常工時之外的,所以雇主沒違法,因此雇主解雇合法。
圖表原文出處
文/曹新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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