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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已修正公告「地方主管機關依就業保險法發給離職證明文件之處理流程及相關法令規定|徐卿廉專欄
分析:
- 就業保險法第23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 同法施行細則第19之3條亦規定,被保險人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請領失業給付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一、勞資爭議調解經受理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勞資爭議仲裁經受理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因勞資爭議提起訴訟之相關資料影本。
- 為此,勞動部已修正公告「地方主管機關依就業保險法發給離職證明文件之處理流程及相關法令規定」,流程未能詳列所有情事,主管機關處理時,仍請查明個案事實,依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
- 因此,勞工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者,只要於勞資爭議調解會議中主張,依據勞基法第1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即可以要求地方主管機關依就業保險法發給離職證明文件,即得請領失業給付。
- 然而,若事後爭議結果,確定勞工-申請人不符失業給付請領規定時,應於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已領之失業給付返還。屆期未返還者,會遭勞保局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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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徐卿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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