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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定期契約不要亂同意!!

『曹新南專欄』定期契約不要亂同意!!-HR

一樣先說結論:

1、定期契約—到期自動終止契約,沒有資遣費。

2.、臨時性、短期性定期契約,若有勞基法第9條第二項狀況,即成不定期。

(1)勞工繼續工作,雇主不表示反對。

(2)兩契約間中斷不超過30日,工作超過90天。

3、定期契約未到期,仍須依勞基法11、12、13但等條解僱。

即必須有法定事由,才能解除勞動契約。

4、派遣業者不得與派遣員工簽訂定期契約。

5、定期契約到期後,滿一個月未就業可請領失業給付。

 

#勞動契約的分類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 9 條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不定期契約

多數的勞動契約,都是不定期的,也就是雙方同意契約,成立僱傭關係後,如果要終止,必須要符合勞基法的規定。

 

#不定期契約終止必須符合法律規範

雇主要解僱勞工,必須符合勞基法第11、12、13但、20條規定;勞工要解除勞動契約,也要依14條規定,或是依15條第二項規定預告。或者是由雙方合意終止契約,或是特殊狀況因職災,雇主給付一定職災補償而終止勞動契約。

若是屬於第11條或第14條等狀況,勞工有資遣費並可請領失業給付。

可以參考這一篇:

『曹新南專欄』被解僱了怎麼辦?​

 

#定期契約時間到就自動終止

定期契約簡單說,就是勞雇雙方講好,從幾月幾號工做到幾月幾號,時間到了就解除勞動契約。因此,不是雇主解僱勞工,也不會有預告期或資遣費,對勞工權益的保障相當不利

 

#是否定期看有無「繼續性」

因為定期契約對勞工保障較少,因此,法律上,對於定期契約有比較嚴格的限制,不是雇主想訂就訂。

 

勞基法第9條說:「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應」是一定要,沒做就違法,也就是說,只要是有繼續性的工作,就一定要簽不定期契約,因此,不能先簽了三個月定期契約,之後又一直每次都是三個月定期契約這樣簽。

 

「得」是可以做,也可以不做,不強制。法律說,若是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這種性質的工作,可以簽定期契約,但是簽不定期契約也可以,並不是一定要簽定期契約。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

這個要看勞動基準法第6條規定:

一、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 #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二、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 #非繼續性工作。

三、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 #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四、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 #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這四種性質的工作,都強調 #非繼續性,而且絕大多數都以一年為限,如果期間超過一年,要報主管機關核備通過才可以,例如一個特定建案工程,預計施工期是三年,這種就屬於超過一年的特定性工作。

 

#派遣性質的工作不能簽定期契約

勞基法第9條後段規定:「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這是108年5月15日修法的結果,其實之前勞動部的前身勞委會,已經有函釋禁止: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8 年 04 月 14 日勞資 2字第 0980125424 號函,要旨如下:

 

「人力派遣業者僱用勞工從事經常性工作,不得配合客戶需求,與所僱勞工簽訂定期契約,違反者,依勞動基準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處罰;又派遣人力使用單位與人力派遣業者終止服務關係,不影響派遣勞工於人力派遣業工作之權益」

https://bit.ly/3izbyaw​

 

#定期契約的終止

1、定期契約到期自動終止。

2、定期契約尚未到期,任一方欲提前終止,就回到不定期契約終止契約的規定。

3、勞基法第10條: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4、如果是特定性定期契約,依勞基法第15條規定,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定期契約到期滿一個月後可請領失業給付

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二項規定: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勞保 1字第 1020140643 號函:定期契約期滿 1 個月無法就業者,視為非自願性失業,並準用各項保險給付請領規定

https://bit.ly/3knjmN7​

 

#以下三種狀況沒有資遣費/預告期

1、雇主依勞基法第12條解僱勞工。

2、勞工依勞基法第15條自請離職。

3、定期勞動契約到期。

 

可參勞動基準法第18條規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小結

定期契約對勞工的保障較低,法律更嚴格限制,只有少數工作才能簽定期契約,但仍許多雇主濫用、誤用,因此在一開始就必須先清楚,才不會引起更大爭議。

 

若大家還想知道哪方面的勞資問題,可以看看我之前發表過的文章,如果沒有寫到的,可以留言告訴我。

 

『曹新南專欄』定期契約不要亂同意!!-HR

定期勞動契約怎麼約定才合法?可以約定勞工提前終止定期契約須付賠償金嗎?

聘用人員所簽的定期契約可以有資遣費嗎?來看看你有沒有符合「例外狀況」!


文/曹新南

圖/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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