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新南專欄』定期契約不要亂同意!!
一樣先說結論:
1、定期契約—到期自動終止契約,沒有資遣費。
2.、臨時性、短期性定期契約,若有勞基法第9條第二項狀況,即成不定期。
(1)勞工繼續工作,雇主不表示反對。
(2)兩契約間中斷不超過30日,工作超過90天。
3、定期契約未到期,仍須依勞基法11、12、13但等條解僱。
即必須有法定事由,才能解除勞動契約。
4、派遣業者不得與派遣員工簽訂定期契約。
5、定期契約到期後,滿一個月未就業可請領失業給付。
#勞動契約的分類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 9 條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不定期契約
多數的勞動契約,都是不定期的,也就是雙方同意契約,成立僱傭關係後,如果要終止,必須要符合勞基法的規定。
#不定期契約終止必須符合法律規範
雇主要解僱勞工,必須符合勞基法第11、12、13但、20條規定;勞工要解除勞動契約,也要依14條規定,或是依15條第二項規定預告。或者是由雙方合意終止契約,或是特殊狀況因職災,雇主給付一定職災補償而終止勞動契約。
若是屬於第11條或第14條等狀況,勞工有資遣費並可請領失業給付。
可以參考這一篇:
#定期契約時間到就自動終止
定期契約簡單說,就是勞雇雙方講好,從幾月幾號工做到幾月幾號,時間到了就解除勞動契約。因此,不是雇主解僱勞工,也不會有預告期或資遣費,對勞工權益的保障相當不利
#是否定期看有無「繼續性」
因為定期契約對勞工保障較少,因此,法律上,對於定期契約有比較嚴格的限制,不是雇主想訂就訂。
勞基法第9條說:「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應」是一定要,沒做就違法,也就是說,只要是有繼續性的工作,就一定要簽不定期契約,因此,不能先簽了三個月定期契約,之後又一直每次都是三個月定期契約這樣簽。
「得」是可以做,也可以不做,不強制。法律說,若是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這種性質的工作,可以簽定期契約,但是簽不定期契約也可以,並不是一定要簽定期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