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新南專欄』定期契約不要亂同意!!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
這個要看勞動基準法第6條規定:
一、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 #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二、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 #非繼續性工作。
三、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 #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四、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 #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這四種性質的工作,都強調 #非繼續性,而且絕大多數都以一年為限,如果期間超過一年,要報主管機關核備通過才可以,例如一個特定建案工程,預計施工期是三年,這種就屬於超過一年的特定性工作。
#派遣性質的工作不能簽定期契約
勞基法第9條後段規定:「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這是108年5月15日修法的結果,其實之前勞動部的前身勞委會,已經有函釋禁止: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8 年 04 月 14 日勞資 2字第 0980125424 號函,要旨如下:
「人力派遣業者僱用勞工從事經常性工作,不得配合客戶需求,與所僱勞工簽訂定期契約,違反者,依勞動基準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處罰;又派遣人力使用單位與人力派遣業者終止服務關係,不影響派遣勞工於人力派遣業工作之權益」
#定期契約的終止
1、定期契約到期自動終止。
2、定期契約尚未到期,任一方欲提前終止,就回到不定期契約終止契約的規定。
3、勞基法第10條: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4、如果是特定性定期契約,依勞基法第15條規定,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定期契約到期滿一個月後可請領失業給付
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二項規定: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勞保 1字第 1020140643 號函:定期契約期滿 1 個月無法就業者,視為非自願性失業,並準用各項保險給付請領規定
#以下三種狀況沒有資遣費/預告期
1、雇主依勞基法第12條解僱勞工。
2、勞工依勞基法第15條自請離職。
3、定期勞動契約到期。
可參勞動基準法第18條規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小結
定期契約對勞工的保障較低,法律更嚴格限制,只有少數工作才能簽定期契約,但仍許多雇主濫用、誤用,因此在一開始就必須先清楚,才不會引起更大爭議。
若大家還想知道哪方面的勞資問題,可以看看我之前發表過的文章,如果沒有寫到的,可以留言告訴我。
定期勞動契約怎麼約定才合法?可以約定勞工提前終止定期契約須付賠償金嗎?
聘用人員所簽的定期契約可以有資遣費嗎?來看看你有沒有符合「例外狀況」!
文/曹新南
圖/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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