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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營業秘密及管理|傑報人力資源服務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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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法務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科技部中科園區管理局於2020年7月17日下午,在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行政大樓1樓101會議室,共同辦理「營業秘密之保護與制度精進」座談會,開會部長親臨致詞強調有鑑於近年貿易戰、科技冷戰等議題白熱化,營業秘密之保護乃企業廠商應謹慎面對之重要課題,法務部也已完成偵查保密令、秘密保持令等營業秘密法之修法,足見營業秘密保護已提升至維持產業競爭優勢、維繫國家經濟命脈及確保國家安全之重要環節。

2015年後隨著《勞動基準法》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等陸續修正、增訂,確定競業禁止的相關規定,《勞動基準法》在2016年修法新增了第9條之1,明訂了四個離職後競業禁止的要件:「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可見營業祕密及其管理是人資或企業主重要的課題。

 

二、營業祕密

就算營業秘密案件的新聞報導愈來愈多,但台灣企業主對於哪些企業資訊才是受保護的營業祕密仍然一知半解,什麼是人資單位要注意的「營業祕密」,有以下幾個重點,說明如下:

第一個重點是勞工是否有接觸到營業秘密,至於什麼才算勞動基準法的「正當營業利益」?我們可以參考《營業秘密法》第2條的規定,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1. 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2. 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3. 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換言之所謂正當營業利益須檢視是否符合「具有秘密性、有經濟價值、有採保密措施」3要件方可稱之。根據《營業秘密保護實務教戰手冊 2.0》整理如下:

1. 商業性營業秘密

所謂「商業性營業秘密」,主要包括企業之客戶名單、經銷據點、商品售價、進貨成本、交易底價、人事管理、成本分析等與經營相關之資訊。而此等資訊是否具備秘密性,依法院之實務見解,應視該等資訊是否可以從公開管道輕易得知,或企業是否就其另投入相當之人力財力為進一步之整理、分析,而使之成為企業經營上之重要資訊而定。

2. 技術性營業秘密及經濟性

所謂「技術性營業秘密」,係指與特定產業研發或創新技術有關之機密,包括方法、技術、製程及配方等資訊,此等技術性資訊是否具有秘密性,以及是否專屬於特定公司所有,因其他同業公司均無該等技術,故須由主張該技術性資訊為營業秘密之公司,提出具體之證據或說明。而所謂經濟性,必須是該資訊因秘密性而對企業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而言。依司法實務之見解,企業於研發過程投入之成本、實際市場佔有率或銷售額之減損,乃至可能影響競爭力,或是未來能為企業創造的產值或收益,皆屬經濟性要件評估之標的。

3. 合理保密措施

企業必須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使人了解企業有將該資訊當成機密加以保護的意思,例如設定網路防火牆、電腦密碼等,若企業未採取合理保密措施,讓人可輕易接觸或取得機密資訊,就不是營業秘密。在確認營業秘密核心之後,還須判斷這名員工能否接觸到機密,換句話說,這絕非大家可輕易得知的一般秘密,且須有合理保密措施。
最後,營業秘密的內容除了技術性資訊,更包括客戶名單、人事管理、經銷據點等商業性資訊;只要符合《營業秘密法》第2條三項要件(經濟性、秘密性、合理保護措施)都能夠受到保護。

 

三、法務部偵查保密令、秘密保持令等之修法

當初《營業秘密法》於1996年初公布施行時,只有民事責任,到2013年才增訂侵害營業秘密行為的刑事責任。2019底被稱為「科技業條款」的《營業秘密法》第14條之1至第14條之4三讀通過,違者可處3年以下徒刑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此增修條文也強化了對外國法人營業秘密的保護,增加吸引跨國投資的誘因。其中以偵查保密令、秘密保持令等之修法最為矚目:

(一)偵查保密令

有關「偵查保密令」制度之重點如下:

  1. 檢察官偵辦案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核發偵查保密令。
  2. 受偵查保密令之人不得將偵查內容為偵查程序以外目的之使用,或揭露予未受偵查保密令之人。
  3. 偵查保密令應以書面或言詞為之,且予營業秘密所有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另明定偵查保密令得撤銷或變更之程序,以及銜接法院秘密保持命令等。
  4. 違反偵查保密令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本制度可有效協助企業廠商理解營業秘密之內涵與保護機制之規劃設計,達到有效保護營業秘密之目的與效益。

(二)秘密保持令

有關「秘密保持令」制度之重點如下:

所謂秘密保持命令,指在證據等訴訟資料中,如有包含營業秘密時,法院經營業秘密持有人聲請,就該營業秘密為禁止使用或開示之命令。《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其要件,即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當事人書狀內容記載其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其營業秘密。

其立法理由概略:我國現行法中,對於訴訟中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營業秘密保護,有《民事訴訟法》第195條之1、第242條第3項、第344條第2項、第348條及《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2項等,依上開規定,法院得為不公開審判,不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閱覽,但智慧財產訴訟,最需要保密之對象常為競爭同業之他造當事人,此時依上開規定法院得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或開示。惟他造當事人之權利亦同受法律之保障,不宜僅因訴訟資料屬於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即妨礙他造當事人之辯論,此時雙方處於互相衝突之情況。為兼顧訴訟之促進及營業秘密之保護,降低當事人提供營業秘密可能遭受之損害,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至第15條特別設立秘密保持命令制度規定。

(三)檢察機關辦理重大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注意事項

目前除了在營業秘密法中增訂「偵查保密令」,還研修《檢察機關辦理重大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目前《注意事項》共計19點,其要如下:

  1. 本注意事項之訂定目的、重大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之定義、應指派專責檢察官辦理。(第1點至第3點)
  2. 重大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分案流程、偵查不公開原則之遵守與曉諭、告訴人或被害人之協力事項。(第4點至第6點)
  3. 營業秘密證據保全與預防措施之採行、防免被告逃匿之措施、金流追查與搜索扣押程序。(第7點至第11點)
  4. 重大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偵辦應注意境外取證流程、徵詢外部意見、證人保護法規定、公訴程序與求刑等。(第12點至第17點)
  5. 重大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之新聞發布與案件確定後之卷證處理。(第18點至第1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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