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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常見的解僱手法、誤解、爭議

『曹新南專欄』常見的解僱手法、誤解、爭議-HR

 

多數解僱爭議走不到法院端,勞動法的實務,在法院;勞動世界的實務,在現場。
工作現場關注的,不是法律,是企業營運、生存、獲利。雇主(部門主管)談的是管理,談的是如何帶人帶心,恩威並施,獎懲分明(或有功未必賞、有錯必罰)。

 

舉例:管理時,「先嚴後寬」則員工感恩,「先寬後嚴」則員工抱怨。
舉例:表現良好員工,可以出去辦私事,買飲料;表現不好員工,溜班懲處。是否表現良好,可能憑主管心證,經驗不足主管容易引發內部不公平爭議。

 

員工會有小圈圈,對公司有負面抱怨時,會擴大;未必能有符合法定的具體事實,但管理者必須先制止、隔離,防止負面聲音擴大。因此常會立刻要求某員工立刻離職,再由HR善後。

 

HR的困擾,往往是事情已發生,不符合法律規範,但是又必須做處理。不得已方式是雖不符11條,但仍以資遣處理,只要雇主願意,多數能消弭勞工意見。

 

但有些雇主連資遣費都不願意,一是有費用,二是不甘願,認為員工表現不好,或是在公司(部門內)製造紛端,已經造成損失,居然還要拿錢出來請他走?
HR必須在兩者之間,尋求盡量合法,或是雙方能接受的方式。

 

整理了一下雇主端與勞工端,一些錯誤的認知與手法,這些都是有問題的。

 

#雇主端
1、先要人離職,再來想理由。
2、認為只要給資遣費,就合法。(曾翔舉例:擅自偷取安全帽,放置1000元 )
3、管理上的因人而異,同一事由,不同員工,結果不同。
4、主觀上的能為而不為,應以11條5款資遣,卻以12條違反勞動契約解僱。
5、簽悔過書,要求未改善同意自請離職。
6、到職時先簽若試用期未過,自請離職。
7、先懲處,調職降薪,逼自請離職。
8、正職改部分工時,減班逼自請離職。

 

#勞工端
1、認為只要雇主請人走就要付資遣費,其實要看事由。
2、若是被資遣,預告期間沒請謀職假,公司就應折發工資,其實不用。
3、已拿了預告期工資,還要謀職假工資,其實也沒有。
4、勞工不遵守預告期規定直接離職,反正沒有罰則。
5、可不可以不用交接就走人?
6、不接受調職,爭執不符合調動五原則,不報到,雇主以曠職三日解僱。
7、認為公司違法,勞基法第14條寫不經預告,所以直接不出勤,再討資遣費。但對於公司是否違法尚未確認,公司再以勞基法12條連續曠職三日解僱。

 

『曹新南專欄』常見的解僱手法、誤解、爭議-HR

『曹新南專欄』被解僱了怎麼辦?

「解僱保護制度」-預告期間:論預告期之起訖日、預告工資以及勞工終止契約得否要求預告工資


文/曹新南

圖/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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