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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遲到雇主得否以扣薪懲戒?或可否要求勞工請假?|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員工遲到雇主得否以扣薪懲戒?或可否要求勞工請假?|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HR

 

勞工請假規則所訂之各類請假,皆屬於「處理假」,即勞工因故無法提供勞務,而「主動」請假以免除勞務提供義務。因此,實務中常常會見到雇主「要求」遲到勞工「請事假」,該作法其實屬於違法行為喔!



一、勞工遲到,雇主可以「扣薪」嗎? 「不發給薪資」與「扣薪」的差異?
勞動契約係屬於雙務契約,勞工有提供勞務之義務,而雇主則有受領勞務、給付薪資之義務,雙方既互為債務關係、又互負債權,故勞工倘未依約提供勞務時,雇主自得不與給薪,因此實務中常常習慣說的「遲到扣薪」,其實是種錯誤說法,依法來說遲到並不得扣薪,蓋#勞基法第22條、26條,即明文工資受「全額給付」之保障,切記「扣」這個字可不能亂用啊!!

正確來說,勞工遲到未提供勞務,既未履行勞動契約之義務,當無工資之請求權,故勞工「遲到時間」雇主無法受領勞務,自然毋庸給付對價報酬。不過,勞工其餘時間既然仍有正常提供勞務,此時雇主自應本於勞動契約給付勞務對價報酬,否則即會產生「扣」薪事實,而有違反勞基法第22條、26條之虞。以下總結:

  • 工資為勞務之對價(勞基法第2條3款參照),因此勞工有提供勞務,就有工資請求權;遲到未提供勞務,自無工資請求權
  • 承上,既然勞工無請求工資的權利,自遑論雇主有「扣薪」之事實,實際上乃雇主「不發給遲到時間」之工資
  • 排除遲到時間,勞工皆有提供勞務,因此仍有工資請求權,倘雇主因勞工遲到而短給工資即屬於「扣薪」,而有違法之虞。

雖然上述概念屬於基本概念,請各位人資夥伴應「不發給」「扣薪」的差異與定義釐清並烙印在腦海中,如此在許多爭議事件上,才能正確的運用法規與妥善處理。
(雖薪資明細上,仍多以「遲到扣薪」為名目,但只要其內涵仍為「不發給」,即未違法)
 
有關扣薪懲戒之詳情與規範,可參照本會文章:
工作規則得否制定扣薪規範?倘不得如此約定,雇主應如何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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