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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遲到雇主得否以扣薪懲戒?或可否要求勞工請假?|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二、勞工遲到時,雇主尚不得強令其申請事假,或以曠職論處
查勞工請假規則中之所有假別,皆屬於「處理假」,即勞工因故無法提供勞務,故請假請求雇主免除勞務之義務,故勞工#請假之要件原則上應為:

  1. 有正當事由需親自處理
  2. 由勞工提出或委託代理人申請(#請假規則第10條但書)

上述二要件,係規範於勞基法第43條:「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自該條文「勞工…得」、「正當事由」等用字即可推論,勞工請假係屬勞工之權利,惟該權利係因勞工有正當事由始產生,此外倘勞工因事件緊急而委託代理人代為請假,亦屬適法。

承上,請假既屬於勞工之權利,自不由雇主強令安排或要求,故當勞工遲到時,雇主不可強令勞工申請「事假」或以其他假別替代,僅能透過考勤制度「建議」勞工請假(例如:請假考評扣分較少);因此倘勞工不願請假,則「遲到」就屬於「遲到」,亦不可逕自以曠職論,蓋勞工該日仍有出勤,尚與#曠職之定義不同,蓋曠職係屬勞工無故擅不出勤,惟勞工倘係遲到,但仍有到工作現場,並已準備提供勞務,自與曠職之定義不符,有關此議題勞動部已有函釋說明,如下:

  • 遲到、早退之定義,與曠職不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0年09月24日(80)臺勞資二字第24505
「…(前略),另『曠工』與『遲到、早退』之定義不同,雇主自不得以勞工有『遲到、早退』之事實逕予認定為『曠工』,而援引上述條文,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不得「強令」勞工遲到時,以事假處理
勞動部民國104年11月17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2417號書函要旨
「勞工遲到時,雇主不得逕自規定遲到時間均應以請假方式處理」
基上,請假係屬於「勞工之權利」,故其發動權應屬於勞工而非雇主,故縱雇主於工作規則中約定,勞工遲到即應請假,否即認為曠職,該約定亦屬於違反法律規範而屬於無效之約定(民法、#勞基法第71條參照),再者按勞工請假規則之規範,事假、病假之「目的」皆處理遲到,至於特別休假亦已明文全權由勞工自行排定,因此,雇主不得強迫勞工遲到時皆以請假方式處理。

 

三、法律限制這麼多,公司應如何規範,如何進行管理?
只會跟雇主說「不行」,但卻不教雇主適法的管理,並非本會樂見的狀況,畢竟考勤管理確屬企業經營所必要、必須之管理,否則工作現場秩序恐怕會亂無章法。

雖然對於遲到之勞工尚不能強令勞工請假,或逕以曠職論處,惟雇主仍得:

  1. 設定#全勤獎金考勤獎金等方式,鼓勵員工按時出勤;
  2. 又或者得以考勤評量與勞工非工資給付(如:#年終獎金)進行連結;
  3. 更甚者,得以#工作規則明確規範,出勤狀況不佳者最重將終止雙方契約

不過由於遲到是否屬於惡性重大之行為,尚需個案認定;因此「原則上」建議仍以資遣方式辦理。
終止契約時請務必遵守#最後手段原則,否則恐有違法解僱之虞(可參閱本會文章:從東森得易購案論解僱最後手段原則從台灣陽光雲案論雇主終止契約事由)。

 

員工遲到雇主得否以扣薪懲戒?或可否要求勞工請假?|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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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圖文由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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