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病騙休假,小心被資遣|生活法律便利貼
●法院怎麼知道空姐是亂請假的?
這是根據她的刷卡紀錄發現的。
法院發現,這位劉姓空姐明明請的是病假或是家庭照顧假,卻在請假當天有去百貨公司的刷卡紀錄,或是去養生會館等等娛樂場所。
法院說:
原告於105年7月24日以母親骨關節炎需照顧為由而曠職1日,然原告卻前往倍適電器旗艦店購買電器花費1,988元。觀諸原告於105年間之信用卡消費紀錄可知,原告於請假或曠職之94日中有#70多日 有在 #百貨公司等處消費 之情形,衡情倘僅係一般感冒或肌肉拉傷,一般人多半不會因此請病假;而倘非父母生病已無法自行就醫或生活,一般人亦多半不會因此請家庭照顧假,是原告以其肌肉拉傷或挫傷,右頰蜂窩性組織炎、右急性外耳炎、右頸急性淋巴節炎,可見其所患之病症應屬嚴重,而有 #在家休養之必要,#自無出外逛街購物之心思及體力。
又原告以其父親坐骨神經痛,母親膝部關節炎及下肢良性腫瘤需陪同就醫或照顧,而請家庭照顧假,可知原告父母應當非常需要原告照料,原告既請假陪同父親就醫或照顧,則應隨侍在側。
然原告因其自身生病、生理痛而不能工作需在家休養;或因其父母生病需陪同就醫或在家照顧,而連請數日病假、家庭照顧假之時,卻又於請假當日即在外逛 #百貨公司購物,甚且出現在 #多處之百貨公司,又原告所前往消費之新光三越百貨、崇光百貨、美麗華百樂園等處,均非位於原告位在臺北市內湖區之住處附近,顯見原告主張其因病或照顧父母之需而無法工作。
●長榮符合解雇最後手段原則
什麼是解僱最後手段原則呢?
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是指公司應先以勞基法所賦予保護之各種懲戒手段懲戒勞工後,仍無法改善情況下,始得行使其終止勞動契約之權。如告誡、給予改正機會或調職等均可能認作雇主針對勞工表現不當之合理之程序。
本案中,長榮於劉姓空姐任職期間因請假不符規定或請假過多為由,已 #15次約談原告,然卻未見原告有何改善之作為。
反在105年5月間已將該年度之病假、事假、家庭照顧假等請完後陸續缺勤,請假、曠職總日數高達94日,顯見被告已對原告進行勸導而仍未收成效。
而雇主係為達其特定經濟上之目的,僱用勞工為其服勞務,是勞工之忠誠確實係履行勞務之給付義務,應屬勞工基於勞動契約之核心義務,難期雇主有任何工作職位,無需勞工忠誠履行此義務,本件原告既已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給付義務,已認定如前,致無法透過勞動契約達成其客觀上合理之經濟目的,是即難期待被告先盡安置義務始得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資遣原告,是難認被告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資遣原告有何違反 #解僱最後手段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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