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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受全額給付之保障,不得任意以工作規則進行罰扣!|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不過若公司未制定其他懲戒規範,這樣對於慣性遲到勞工似乎不痛不癢(月薪35,000元,遲到1分鐘可不發給2.4元)。
因此,實務中常常見到公司以工作規則制定罰扣工資之規範,但此作法實屬違法喔!!
因薪資受到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全額給付」的保障,因此只要勞工有提供勞務,就應該全額給付,不得任意罰扣(可參本會文章 https://bit.ly/308hRL8)
因遲到而「不發給」全勤獎金,是否違法?
因此當勞工 #未達成領取條件時,雇主自無庸發給(詳細說明可參https://bit.ly/34dc5cv )。
但是要注意,全勤獎金只能外掛於基本工資,#不能內含在基本工資。
(即:24,000元+2000元全勤獎金;22,000元+2,000元全勤獎金)
要求遲到勞工請假,或補時數,是否適當?
實務中也常見有事業單位,會 #要求遲到勞工請事假,且請假單位最低為30分鐘、1小時…等(不過勞工可能只遲到5分鐘、10分鐘),此舉也屬於違法行為喔!!
此外,也會有採用「#負時數」概念,要求勞工逕以補班方式抵銷遲到,但此作法也有相當之風險喔。
這不能、那不行,公司應如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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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授權轉載
圖片來源: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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