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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受全額給付之保障,不得任意以工作規則進行罰扣!|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工資受全額給付之保障,不得任意以工作規則進行罰扣!|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HR

工資受全額給付之保障,不得任意以工作規則進行罰扣!|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HR工資受 #全額給付 之保障,不得任意以 #工作規則 進行罰扣

原工遲到,依法僅能依其 #未提供勞務比例#不發給薪資,即遲到N分鐘,就不發給N分鐘的薪資。

不過若公司未制定其他懲戒規範,這樣對於慣性遲到勞工似乎不痛不癢(月薪35,000元,遲到1分鐘可不發給2.4元)。

因此,實務中常常見到公司以工作規則制定罰扣工資之規範,但此作法實屬違法喔!!

因薪資受到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全額給付」的保障,因此只要勞工有提供勞務,就應該全額給付,不得任意罰扣(可參本會文章 https://bit.ly/308hRL8

 

工資受全額給付之保障,不得任意以工作規則進行罰扣!|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HR因遲到而「不發給」全勤獎金,是否違法?

不過「#全勤獎金」則應另當別論。雖「全勤獎金」也屬於工資,不過全勤獎金的是有「#領取條件」的工資(如業績獎金)。

因此當勞工 #未達成領取條件時,雇主自無庸發給(詳細說明可參https://bit.ly/34dc5cv )。

但是要注意,全勤獎金只能外掛於基本工資,#不能內含在基本工資

(即:24,000元+2000元全勤獎金;22,000元+2,000元全勤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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