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新南專欄』別再戰性別了,性平法都有保障!
前情提要
性別工作平等法不是只有生理假,從第14條到第25條有許多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也包含可以請的假或是相關權益,主要包含在這個表裡。
因為細節太多了大家可能看不下去,所以先綜合說明,再個別簡要說明:
一、綜合說明: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列的各假別,雇主不得拒絕。
(二)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或有其他不利之處分。
(三)男性勞工也可以請的: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家庭照顧假。
(四)產假、陪產假或生理假以曆日為單位,夜班勞工應將跨二曆日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為一日給假
(五)除生理假不需證明,雇主可以要求證明文件。
(六)配偶未就業時,不能請育嬰留職停薪、家庭照顧假(有正當理由除外)。
(七)部分工時也適用。
二、生理假,額度內半薪
女性勞工,每月一次,不需證明,不得拒絕,不得扣全勤,不得不利對待,每年有三次可不併入病假,其餘併入病假天數,給予半薪。
細節可以看這篇,可以加入討論,但真的不用戰性別
三、產檢假,薪資照給
懷孕期間,勞工可以請五天產檢假,工資照給,雇主不得拒絕。
請假最小單位可以是半天,也可以是小時,不過選定之後不得變更。
勞動部民國 104 年 05 月 29 日勞動條 4字第 1040130594 號令
「受僱者如確有產檢事實及需求,以「半日」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又選擇以「小時」為請假單位亦無不可,而擇定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後,不得變更」
四、產假
(一)產假有四種,兩種有薪水,兩種沒有
1. 勞工分娩前後,給假8星期,給予全薪(若任職未滿6個月則為半薪)。
2. 懷孕3個月以上流產,給假4星期,給予全薪(若任職未滿6個月則為半薪)。
3. 懷孕2~3個月流產,給假1星期,無薪。
4. 懷孕未滿2個月流產,給假5天,無薪。
不過建議雇主秉持照顧員工善意,可以優於法令給予,細節可以參考這篇:
(二)產假依曆連續計算,所以休息日例假日都一併算進去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 6 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產假期間之計算,應依曆連續計算。」
(三)產假何時可以開始請?怎麼請?
因為每個人體質不一,有些人是會提早請,也有些人是工作當日緊急被推進產房,勞動部說,預產期前4週就可以開始請,但無論如何,產後一定要保留4週,以便母體恢復。
所以,產假最早可以於4週前請,最晚是生產當日,生產後一次依曆連續請足。
勞動部民國 105 年 07 月 26 日勞動條 2字第 1050131733 號函
(四)勞工如果自願,可否提早結束產假回來工作?
不可以。產假係為強制性規定,不得任意拋棄。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0 年 01 月 18 日(80)台勞動三字第 01622 號函
五、陪產假,薪資照給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 7 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之五日陪產假,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擇其中之五日請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