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新南專欄』別再戰性別了,性平法都有保障!
六、育嬰留職停薪
(一)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個小孩滿3歲前,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不得超過二年。
(二)如果同時照顧兩個小孩,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
(三)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事先以書面向雇主提出。
(四)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
(五)依性平法第3條規定,復職指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
(六)依性平法第17條規定,申請復職除非有經濟性解僱因素,才能依法給予資遣。
(七)父母都可以申請,但不得同時。若同時有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可以同時請。
七、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一)請領資格:
(1)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
(2)子女滿3歲前。
(3)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4)父母都可以申請,不過不能同時。
(二)給付標準: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按月發給,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
(三) 雙胞胎或是同時有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父母可以同時請領,不過要錯開。
(1)不管是父親,還是母親,都可以辦理留職停薪,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2)父母不能同時請領一個小孩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3)所以如果是1個寶寶,可以父親或母親先請領6個月津貼,之後錯開,換另一個人請領。
(4)如果有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或是雙胞胎,就可以父母同時請領。例如1~6月,爸爸先請A寶的,媽媽請B寶的;之後7~12月,對調過來,爸爸請B寶的,媽媽請A寶的。
勞動部107.08.08勞動保1字第1070140346號
「父母同為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同時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且符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請領條件者,父母得#同時請領 #不同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八、家庭照顧假
全年以7天為限,併入事假天數,薪資比照事假可不給。
與事假的差異,主要是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扣發全勤獎金或是不利待遇。
如果雇主要求證明還是要提出。
九、哺(集)乳時間 (視為工作時間)
子女未滿二歲,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60分鐘。
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30分鐘。
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如果女性受僱者以容器貯存母乳,也就是在公司擠乳先冰起來,再拿回家的狀況,擠乳時間也算是親自哺乳時間。
十、部分工時也適用
(一)產假、安胎休養及育嬰留職停薪 :#依曆計算, 不因部分時間工作而依比例計給。
(二)產檢假、陪產假及家庭照顧假 :依均等待遇原則,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 #依比例計給(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 40 小時,再 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並乘以 8 小時)。
(三)生理假 :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 40 小時之比例計給,薪資減半發給。
(四) 哺(集)乳時間:不能依比例,雇主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8 條規定給 予哺(集)乳時間。
十一、兩性工作權益都應該受到保障
勞工請假規則的假,與性別工作平等的假,都屬於「處理假」,也就是因為有事情要處理所要請的假,與特休假這種「權利假」不同。
因為生理的不同,立法的精神是保障,而非給予特權,或是造成歧視。尤其是目前台灣整體勞動環境,工時過長,工資過低,兩性都要工作,才能養家餬口,也導致生育率持續下滑,若不正視與落實「母性保護」觀念,未來恐怕會更辛苦。